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会议要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三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党委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主持人决定是否召开学院党委扩大会议,通知学院各党支部书记等列席。
第七条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讨论审议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及全院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专项工作制定计划和部署。定期听取各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四)讨论意识形态工作,对全院师生意识形态教育进行把关,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及时、妥善地处理。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干部任(聘)用的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七)研究讨论优化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
(八)研究决定学院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九)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把关。
(十一)指导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委员提出,学院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五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由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同志、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党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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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